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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互联网商会

DEZHOU INTERNET CHAMBER OF COMME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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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

德州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互联网+商会
章   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商会名称:德州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互联网+商会(以下简称商会)。    
第二条 本商会性质:德州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互联网+商会本商会是由德州籍从事各种经营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和不同生产经营方式的工商界人士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的行业性社会组织,是德州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的直属商会,具有民间性、社会性、经济性。本商会是面向全市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的公益性、服务性、开放式组织;是各服务机构之间加强协作、资源共享、发挥优势、沟通信息、合作共赢,促进全市企业全面发展的平台。
第三条 宗旨:商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密切会员与政府之间的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引导会员守法经营,规范行业秩序,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为促进我国互联网+事业的健康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德州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办公地址在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八东路1266号鑫源国际大厦四楼及康博大道287号中旺商务中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合理要求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在会员与政府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当好政府发展、管理互联网+事业的助手;
(二)收集、整理、传递有关政策和经济信息,加强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政策、法律、互联网转型方面的咨询服务;
(三)维护商会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建议和呼声,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四)积极开展与省外甚至国外互联网组织的交流活动,举办专业培训,提高行业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会员经营管理水平;
(五)规范行业行为。经政府委托或行业民主协商,制定行业共同遵守的服务公约、规则,弘扬良好的职业道德;
(六)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组织会员参观、考察或举办和参加对内对外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促进企业、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七)广泛联系国内外相关商会、组织和机构,组织会员开展交流、互访、考察等活动,提高会员商务层次,推动会员开拓国际市场;
(八)组织会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举办和参与有益于提高行业影响力、树立行业良好形象的各种社会活动;
(九)协调处理好会员之间、会员和非会员之间的矛盾与纠纷;
(十)积极参加德州市工商联开展的各项活动,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交办的事务;
(十一)开展法律允许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商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是德州籍为所有者的企业单位,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商会的活动。单位会员更换代表,需向商会书面报告。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况时,应报商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商会的意愿;
(三)市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一年以上、管理规范、诚实守信、业绩突出,在所从事的行业内具有一定实力及影响力,对推动本会的工作有一定能力;
(四)经2名以上会员介绍;
(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身份证等扫描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2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及简历;
(四)由理事会讨论决议通过;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商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商会的活动并获得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执行商会的决议;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商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商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宣传并参与商会的各项活动;
(七)为商会的发展献策出力。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由本商会给予除名:
(一)一年不交纳会费的;
(二)一年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冒用商会名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给本会造成严重损害的;
(六)经商会“会长会”一致表决通过的。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出名后,其在本商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是本商会的最高权利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及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制定和修改选举办法;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审议商会发展的重大事项;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7个工作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会员。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及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经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会员会费实行届费制,即每届五年一次交清。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缴纳会费2万元/五年;
(二)执行会长单位2万元/五年;
(三)副会长单位缴纳会费1万元/五年;
(四)秘书长单位缴纳会费7千元/五年;
(五)副秘书长单位缴纳会费5千元/五年;
(六)理事单位缴纳会费3千元/五年;
(七)一般会员单位缴纳会费1千元/五年。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二)必须的行政办公和工作人员的薪酬支出;
(三)其他有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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